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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队承包建设房屋,由于发包方没有得到土地使用权,工程迟迟不能开工,对于工程队的损失发包方是否应当承担?
麦臣律师解答:由于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无法按期进行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因此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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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合伙做生意,由于经营不善,无力支付租金,出租方与一合伙人终止租赁关系,另一合伙人知道后能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吗?
麦臣律师解答:由于出租方一直未收到租金,因此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合伙人交纳原来的租金或赔偿损失。
由于加工方的疏忽存放材料的仓库失火,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全损毁,谁应承担风险责任?
麦臣律师解答:麦臣律师解答:加工期间原材料毁损的风险应由承揽人承担。定作人将原材料交付承揽人收执后,虽然原材料仍属于定作人,但定作人实际上已丧失了对原材料的控制权,无法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预防风险的出现,因此仍要定作人来承担原材料的风险,对定作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买方在合同约定的规定期限内未对货物进行检验,事后又对货物提出有质量问题的,能否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麦臣律师解答:买方不能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该合同自加盖公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始生效。若合同上仅有一方盖章且不能证明是何人伪签的另一方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时,该合同能否生效?
麦臣律师解答:在这一合同中,主要看双方是否已经履行了主要的合同义务,构成了事实上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时,缺少一方当事人的签字,不能单纯从形式上判断合同不存在,而应研究当事人的行为,如果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另一方也接受了履行,就说明双方以履行主要义务的事实行为达成了合意,则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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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规章制度有经济处罚条例,劳动法有没有标准区分企业的制度合不合法?
麦臣律师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于企业规章制度中有经济处罚措施是否合法的问题没有作出明文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三款规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据上规定可以看出:经济处罚如果要制定在企业规章制度中,应当进行公示并征求职工和工会的意见且不得违反有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企业对劳动者有没有调动权?在原基本工资不变的情况下企业调动劳动者岗位,劳动者不接受,企业该怎样处理?
麦臣律师解答:企业对劳动者有劳动岗位调动权,但须有合理的理由;若比以前工作劳动强度增大须增加工资,如果企业有合理的理由而劳动者拒不接受,企业则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参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企业所指定的制度继续采用罚款措施是否与劳动合同法不符?
麦臣律师解答:是的。因为企业本身就不具有罚款权的主体资格。但是,如果员工给企业确实造成了损害,要求职工支付违约金或者其它形式的财产责任时,应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法院管辖?
麦臣律师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如何确定诉讼当事人?
麦臣律师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 为共同诉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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